辑录汇编:文话理论品格的一种生成路径******
作者:侯体健(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教授)
辑录汇编是一种述而不作的著述方式,在我国传统典籍的成书过程中颇为常见。“作不如述,虽圣人犹择所从事,可以下学而昧诸?”(童槐《睿吾楼文话叙》)这样一种重视辑述的著书观念在古代中国可谓根深蒂固。就历代文话的体例形态而言,辑录汇编式文话也是重要的类型之一。在文话诞生之初的宋代,辑录汇编式文话即已呈现出多样的种类,杂抄型与类编型两大类相继出现,杨囦道《云庄四六余话》、张镃《仕学规范·作文》、王正德《余师录》均属杂抄之作,而晚宋王应麟《辞学指南》则是类编之作,往往能够抓住词科作文之关键,并以之为纲目,将搜集的观点与言论按类编排,颇见纲举目张的效果。这种带有较强类编色彩的文话,在后世不断发展,编者常能将自己的文学观念融入其中,表现出独特的文论主张,于明代逐渐成熟,出现了朱荃宰《文通》和高琦《文章一贯》等体例纯熟的辑录汇编之作。至清代更是嬗变衍生出融冶他书而能自铸新意的汇编集成性文话,如王之绩《铁立文起》、刘青芝《续锦机》、孙梅《四六丛话》、叶元垲《睿吾楼文话》等等,均属此类。至于民国王葆心所著《古文辞通义》规模宏阔、搜讨博赡,实乃辑录汇编式文话的重要代表。该书虽立足于辑录,但“广加荟萃,出以清豁”(《古文辞通义例目》),“购众材加以规矩绳墨,而后以覃思研精出之”(王葆心《复饶竹生学部书》),尤能“以旧说证己意,以己意衷旧说”(《古文辞通义例目》),堪称我国古代文章学著作中的杰构,获得了王先谦、林纾、马其昶、陈衍、姚永朴等著名学者的交口称赞。
然自近代学术开启以来,辑录之作常因缺乏原创性而为人所轻视,被认为多有蹈袭稗贩、陈陈相因之弊。即使是《古文辞通义》这样规矩粲然的鸿篇巨制,也不免为人误解。黄侃在读到王葆心之作后,竟以书掷地,批评说“何物《古文辞通义》,抄书匠而已”(《纗华隽永录》)。黄氏不以为然的态度,显示出对该书的轻蔑,尤其是对抄掇辑录这一著述方式的鄙夷。这或可算辑录汇编之作的“原罪”,无须多辩。但纵观历代文话辑录之作所呈现出的丰富样态和潜藏的学术理路,无疑构建了自足自洽的知识秩序,在剪辑编排之中,思想自然渗透其里,其意义和价值不可轻率否定。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辑录汇编是我国传统文学批评理论品格的独特生成路径之一,彰显了一种本土文化性格。这里且以我们新近编纂的《稀见清人文话二十种》(王水照、侯体健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所收辑录汇编式文话略作申说。
《稀见清人文话二十种》收录六部清人辑录汇编式文话,虽同是辑录,但它们各有学术追求,并非简单的抄撮资料而已。其中姚椿《论文别录》所辑最杂,它将自魏晋讫于明清的文话、目录、史书、评点、凡例、序说等各类批评形式并置一处,展现出各家多样的批评方法和观念,作者的编撰旨趣显然是开放的,能够兼容各派主张。丁晏《文彀》多采单篇文章,尤其集中于论文书牍,而以唐宋诸家为最,此乃基于他“阐明圣言,维持名教”(《文彀》自序)的认识,以服务于“文以载道”的理念,立场非常鲜明。范濂《四六谈荟》摭拾宋元明清诗话、笔记、文话、别集、方志等涉及四六名言警句、写作理论及逸闻轶事的相关内容,最喜摘录宋人骈文观点,反映出宋四六理论对清代骈文及骈文理论发展的影响。许钟岳《古文义法钞》以辑录明清古文家之论述为主,其持论明显受到桐城派影响,但常于各家论述之后下按语,阐述自己看法,又多有超越桐城之处,是一部辑中有作的文话。《十家论文》杂取潘昂霄、黄宗羲等十人综论古文风格、文章史和古文要法的言论而成,尤重桐城一脉,编者可能即是晚清桐城后学。最值得关注的,则是吴荫培的《文略》。
《文略》始撰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初名《文征》五卷,以备用于家塾,后增改为《文略》五卷首三卷。时清廷已废科举,故所撰并不为举业服务,而是用作学堂教育的教材。因有感于日本小林氏对中国文学之推崇,更负“镕铸古今,勉求国粹”(《文略》自序)之责任,故而全书展现出作者在欧风美雨的时代思潮中对汉民族文学的独特思考。该书出入经史,杂取百家,分门别类,“爰以原学、养蒙、立志、力行、识字、读书各条冠之编首,复取姚姬传氏之所谓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而先之以典章、意义”(《文略》自序),颇有特色。正文五卷以桐城派格律声色、神理气味为纲,尤重于格律之解说。该书虽是辑录之作,但无论类目设置,还是所辑所选,均自具只眼,独运匠心。如果放入长时段的历史图景中观察,可见《文略》已带有传统文话向近代文学教育教材转型的色彩。它一方面将临文准备、文法要义、文章风格相涵摄,一方面又将诸家论说与例文例句相糅合,可谓既有批评史眼光,又涉范畴论阐释,还兼作品选分析,集史、论、选于一体,显示出传统文章学著述在清末民初学堂教育风习下形成的新面貌。
这些辑录汇编式文话都是在一定的文章学观念指导下编排前人言论的,我们应将其视为特殊的文论选本,以选本批评的眼光谛审之,那么就可能透视出潜藏在剪裁去取、体例结构背后的文章学思想,以及它们与时代学术之互动关系。实际上,这样一种带有文论选本意识的辑录式文话也颇为常见。前举丁晏《文彀》是其一,民国胡鄂公的《五十家论文书牍》也算典型,该书整篇地汇纂唐韩愈而下至于清代张裕钊的五十位作家的论文书牍七十余篇,俨然选本面目,显示出辑录汇编式文话与此后历代文论选的一脉渊源。至于多部辑录汇编式文话与桐城派的关系,就更颇堪留意了。
桐城派是清代最大的文章流派,影响所及,无远弗届。姚椿亲承姚鼐謦欬,是晚期桐城派的重要成员,对桐城文章可谓终身服膺,但《论文别录》所辑清代文论十二家,可算作桐城派者寥寥,反倒是对桐城文法多有质疑的恽敬、袁枚诸家入选其中,此即说明姚氏论文并不为一家一派所囿,表现出桐城后学在作文取法上的多元化。《文略》作者吴荫培和《古文义法钞》作者许钟岳,都是安徽歙县人,歙县与桐城距离不远,两人想必因地缘之近多受桐城文风浸润。《文略》一书骨骼全依姚鼐的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而设,内容也以征引桐城诸家文论为多,各个类目之中均不忘致敬方苞、刘大櫆、姚鼐等桐城派代表人物;但《文略》明显也兼取多家之说,并蓄各派观点,如前文所论,其所列“格律”诸目释义全袭包世臣,而包氏持论多有与桐城异趣者。吴荫培也指出:“桐城虽云《史》、《汉》、昌黎,实则远宗欧、曾,近法震川。”(《文略》卷首下“评文下”注)对桐城派的自我标榜有所保留。许氏《古文义法钞》书名就高举桐城“义法”大纛,但他不满于“株守宗派,拟议铢寸”(《古文义法钞》自序)的桐城末流,希望能够取法近代大家,以溯源韩柳,通于为文之法。选录诸家以桐城一脉为主,并且认为袁枚论文“与桐城格律亦合”(《古文义法钞》“古文十三弊”条按语),试图统摄弥合桐城派之外的各家有益之论。
此外,《文略》和《古文义法钞》两书还都表现出西风东渐时局下强烈的文学危机感。《文略》开篇大段征引日本小林氏演讲文字,强调“以中国文学论,诚可谓举世无双”,提醒应警惕青年“醉心欧美”,希望能够“重整保存国粹之旗鼓”,改变“近日学者无不规仿欧西”的局面。《古文义法钞》汪宗沂序说“古文词虽中国旧学,而断为启新者所不能废”,鲍鹗跋也说“言语文字为一国之人精神命脉之所寄”,都是以悲壮而痛惜的口吻来强调古文词在剧变时期的重要性,认为许钟岳此书有助于“通夫世运之变”。在欧风美雨的侵袭之中,传统文化的守成者们,采用这种述而不作的本土化撰著方式,回应了时代的诡谲,似借以对抗大变局下中国文章学不绝若线的颓势命运。由此可见,辑录汇编确然蕴藏了独有的知识秩序和思想秩序,与时代学术发生了内在的呼应,并非无意义的重复和转录,而是一种表达主张的著述方式,也是本土化的理论生成路径。
综上所述,回到辑录汇编式文话的历史语境之中,或许我们就能真正理解这类文话的本土性格所具有的特别的理论意义。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6日 13版)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依法分类管理重在确保燃放安全
□ 本报记者 陈磊
2022年12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称,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1月21日至1月28日、2月5日,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在此之前,《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外发布称,上海市外环线以外区域,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之外,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京市通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致通州区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其中提到,“在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更早些时候,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也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有媒体统计,随着群众呼吁松绑烟花爆竹“禁燃令”之声增多,目前已有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即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据上位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时间及允许燃放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解释说,对于烟花爆竹,政府进行规制有其历史必然性。目前各地通行的“禁燃令”就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政府考虑到人们的接受程度,根据安全原则,试行“限燃令”,即在一些城市进行限定燃放区域和限定燃放时间的试点,在人们逐渐适应“限燃令”之后,再施行零燃放的“禁燃令”。
杨建顺认为,从“限燃令”演变为“禁燃令”后,立法者所预留的特殊处理规则被忽略了,这种“一刀切”的零燃放措施,实际上将传统习俗之燃放烟花爆竹归为彻底禁止之列。时间久了,过春节静悄悄了,年味儿也淡了些,难免引发人们非议。
在杨建顺看来,目前多地允许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实质上就是对向往“人间烟火”的民意民情的回应,也是对规制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如此回应民众呼声的做法,体现了法规所规定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施策、分类管理的理念,有助于弘扬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增强“烟火气”。
河南农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张帅梁教授分析称,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背后,是对我国绵延上千年过年仪式中燃放烟花爆竹传统的回归和文化的传承,是回应群众过年期间期待平安健康的精神需求的回应,也是基于对我国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客观认识,更是对作为我国重要产业和就业领域的烟花爆竹行业发展的支持。
在张帅梁看来,民有所呼,政有所应。虽是能否燃放烟花爆竹的“小事儿”,但也是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对“禁燃令”的松绑,有效地解决和回应了群众诉求。同时,这也是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落实。
目前,我国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法规层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这意味着,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
杨建顺分析认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制度为背景。法律法规的这种授权规定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遵循了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管理理念。特别是《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设置的授权规定,较大程度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裁量判断余地,目的在于确保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作出科学安排和部署,避免“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
杨建顺说,这就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适时把握“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作出“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决策、决定和举措,让人民群众在安全保障举措支持的背景下,告别零燃放的“无菌社会”,充分体味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的滋味儿,欢欢喜喜迎除夕、过春节、闹元宵。
张帅梁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省域、市域、县域各有不同情势,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之处,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与需求也不尽相同。投射到立法领域,就需要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前提下,允许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因地制宜,因应施策。
“是‘禁’是‘限’,需要各地根据环境质量、财产安全、百姓诉求等因素的现实情况,以及解禁后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事故等进行有效研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制。”张帅梁说。
那么,具体来说,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管理如何把握“禁”“限”边界呢?
杨建顺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限放”和“禁放”的问题,而且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的全过程安全保障问题。这就要求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规制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他呼吁,就烟花爆竹燃放这个环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运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限放”和“禁放”的裁量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他建议,一般而言,要行使好该裁量判断权,可以参考把握如下标准:城市区域倾向于禁放,农村区域倾向于限放;人员聚集密度大的区域应当禁放,人员稀少非聚集性的区域倾向于限放;高楼大厦密集区域应当禁放,非高层建筑的区域倾向于限放;威力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禁放,威力不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限放。至于“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宜从生产环节把好规制关等。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查处并公布了多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例如,2023年1月1日1时许,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广化派出所发现并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现场查处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元旦以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共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7起。
对此,张帅梁认为,放松“禁放”,不等于完全解禁。在放松“禁放”的地区,人们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边界、有限度的。边界就是相关地方法规与规章确定的燃放时间地点与幅度,限度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违反规则、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法治日报)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